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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指导

来源:院党群处    作者:院党群处   投稿时间:2011-03-15

  一、新《组织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1998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机关党的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机关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的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中央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10年6月4日通过中共中央2010年8号文正式下发。

  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组织条例》修订的过程和主要特点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机关党建工作的基本法规,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机关党建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机关党建工作面临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从2008年初开始,在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中组部组织力量对《条例》进行初步修订,形成了讨论稿,并于2009年5月,由全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与会代表们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进一步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后,又吸收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主要精髓,增加了中组部关于“党员教育培训”和“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具体要求,经中央批准颁布实施的。

  从《条例》修订的内容进行对比来看,新《条例》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第二条中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等理论创新成果。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等实践创新成果。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等制度创新成果。

  二是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第六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等新要求。

  三是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第十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第十六条增加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第十七条增加了“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等党的建设的新经验。

  三、新《组织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

  新《条例》从结构上延续了总则、组织设置、基本职责等9个章节的设置,条款上由33条增加到42条。新《条例》在继承与发展、创新与实践和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和新举措,可以说是新时期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则。各位手上都有新旧《条例》的详细对比,在这里,我分章节依次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由原《条例》的4条增加到5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根据,体现在第一条,变化不大,加了“新形势下”四个字,充分反映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特性。二是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即:高举一面旗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等五大建设、把握服务中心和建设队伍两大任务、促进部门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等具体要求,体现在第二条。三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准确定位,并明确了“协助、监督”两大职责的具体内容,体现在第三条。四是明确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及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明确基层党组织工作要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体现在第四条。五是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决策“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即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强调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体现在第五条,是新增加的一个条款。

  在这里我想重点再提一下第二条。第二条提出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彻始终”的具体要求。机关党建工作的核心是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并通过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来巩固和发展机关党组织,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中心是目的,建设队伍是保证。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这两大任务既是机关党建工作长期实践的一条成功经验,又是实现新时期机关党组织“协助、监督”两大职责必须坚持的一条根本途径。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二章组织设置,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组织的设置”改为“组织设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及产生的要求,体现在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二是明确了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产生的过程和审批的要求以及书记人选的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九条。三是提出了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委员会书记人选的要求,体现在第十条。四是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和经费保障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第十一条。

  具体来说,第六条新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新举措。有关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省局这届机关党委任期已经快五年了,计划于年底或明年初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下一步各支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推选党员代表。

  第七条新增加了设立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条件,在“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00人以下”要求,这样对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党员人数上给了一个准确的要求。

  第八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调整为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新的改动将有利于基层组织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新增加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的新要求;重申了“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的具体要求;将“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改为“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删掉“专职”两个字,使“书记、副书记”的内涵更广,既包括“专职”也包括了“兼职”。把“在任期内调动”改为“在任期内职务变动”,扩大了正、副书记职务变化的内涵,从文字上准确界定了正、副书记职务变化。

  第十条新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的具体要求,这样便于机关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开展党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活动经费上增加了“保障工作需要”的新要求,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是否到位,应以是否很好地保障了工作需要来确定,比以前的叙述更为规范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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