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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面发力,加快促进中小企业绿色供应链建设
来源: 作者: 投稿时间:2024/03/22

增强载体支撑力度,构建绿色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

   一是将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为金融支持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增设“工业绿色发展”专区。推动建立跨部门、多维度、高价值绿色数据对接机制,整合企业排放信息等“非财务”数据,对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保障融资交易安全。探索构建系统直连、算法自建、模型优选、智能对接、资金直达的平台生态,提高平台服务质效。二是积极建设绿色供应链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逆向物流中的产品回收平台,设立回收再利用研究中心,构建绿色供应链资源数据库和互联互通的绿色供应链信息共享平台等。

加大环保资金投入,促进绿色核心技术改造升级

   一是鼓励现有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绿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级基金加大对工业绿色发展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向绿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领域。二是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绿色回收,物料再利用等技术改造升级,搭建回收再利用的物流渠道、绿色再生产平台。摒弃落后的产品工艺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对一些绿化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或直接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改造升级,建立消费末端产品环保回收再利用制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成本竞争中的优势。

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扩大绿色供应链金融覆盖面

   一是支持金融机构拓宽绿色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体系,同时完善绿色信贷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的绿色金融功能,新建绿色项目市场、绿色权益市场如碳汇市场等,使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的辐射范围更广泛。二是将绿色金融KPI纳入政府部门考评内容,对绿色信贷实行差异化监管;通过财政奖励、建立绿色基金、开展PPP等途径,推动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产融合作试点城市探索绿色金融发展创新路径,开展碳核算和绿色金融标准先行先试工作,将工业绿色发展较好地区优先打造成绿色金融示范区。

   适时引入调查机制,规范绿色供应链信息披露标准

   一是在供应链上适时引入尽职调查机制。借鉴欧洲模式适时制定我国供应链法或管理办法等法规,引入尽职调查机制提高供应商的绿色准入门槛,在现有的绿色采购市场化基础上辅以行政手段,提升供应链绿色化水平。二是规范绿色供应链信息披露要求。立足我国实际,同时考虑外向型企业满足监管国要求及我国对第三国企业的监管需要,按照分步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的延伸至供应链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并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引导企业尽早建立完善的关于自身及供应链ESG管理体系和披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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