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是落实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自2016年工程启动至今,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已布局建设 17 家。
各地方也同步积极推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目前共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接近 200 家。各地在推动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过程中,在地方政策上进行了大量探索,使省级创新中心日益成为国家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
赛迪智库科技与标准研究所先后对江苏、河南、上海等 21 个省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调研,重点分析了各地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政策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目录

一、各地制造业创新中心政策概况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我国新型创新载体的一种形式,旨在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打通“技术开发—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形成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01、总体情况
从数量看,全国21个省市制定了46项涉及创新中心的政策文件。北京市制定相关政策 6 项,数量最多,天津市和安徽省次之,各制定5 项,湖北省排名第三,制定 4 项。其中,安徽省政策更迭最频繁,从 2018 年至 2020 年,连续 3 年更新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从类型看,各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政策主要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综合类政策主要是把制造业创新中心政策纳入到推动本地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的总体战略文件中,目前全国共有北京市、安徽省等15 个省市发布综合性政策 33 项。专项类政策是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专门政策,目前共有天津市、山东省等 11 个省市发布专项政类策 13 项。

▲各省市综合类和专项类政策发布数量图
02、具体举措
● 资金支持
一是财政奖补是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的最主要手段。省级财政财政对省级创新中心的财政奖补额度通常为 100-2000 万元不等,北京财政奖补总金额最多,最高可补助 2000 万元,天津、重庆次之,补助总金额为 1500 万元。下发频次上,全国有 18 个省市都为一次性补助,只有北京市、天津市和重庆市 3 个直辖市的资金下发方式是分阶段支持。
二是部分地方利用首台套一揽子政策对创新中心予以支持。一些地方充分利用首台套政策,推动创新中心成果转移转化和首次商业化密切挂钩,目前,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重庆市、福建省和云南省 6 个省市的政策文件中涉及到明确的首台套举措。
● 建设保障
从金融税收等普惠性政策看,为拓宽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渠道,一些地方明确提出涉及金融税收的普惠性配套政策,目前,全国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河南省、湖北省和重庆市 6 个省市把此类措施列入各自的政策文件中。
从人才政策看,为协助创新中心建立完善的人才体系,一些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与本地人才引培政策对接,一例一策予以支持,目前,全国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和云南省 5 个省市把人才保障措施列入到创新中心政策体系中。
二、各地制造业创新中心政策的经验特点
01、紧密对接地方战略
各地方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诉求出发,把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一是与本地产业发展战略相结合。在 21 个省市中,有 14 个省市在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是贯彻落实本地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二是与提升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诉求相结合。创新中心本质是企业,依托公司运行现代企业制度,一些省市把创新中心建设与提高企业地位相结合。
02、拓展支持资金渠道
各地方重视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最大化地利用各种资金渠道,为各级创新中心建设提供资助。一是组CCID 赛迪智库合利用各部门或各专项支持资金。为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上海市、安徽省等省市积极拓展财政资金来源。
二是充分利用市级财政资金。一方面,利用市级财政对省级创新中心建设进行支持。另一方面,利用市级财政把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延伸到市一级,郑州和洛阳两市的市级财政对进入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企业,每年给予50 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是综合利用财税金融配套政策。北京市、上海市等 10 个省市给予创新中心多元化的资金支持。
03、探索非资金支持手段
一些省市除对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资金支持外,还探索一些非资金类的支持手段,一是积极提供人才保障举措。
二是落实部分其它保障要素。个别省市在土地、信息、服务等其他要素保障方面出台了明确政策。
04、尝试资助研发以评促建
● 一是对运行期研发项目留口支持。
● 二是提升对创新中心建设考核管理。
05、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地方对创新中心充分重视,给予诸多支持,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第一,支持阶段重建设轻运行。目前,多数省市的政策仍集中在创新中心建设环节,偏重能力建设,缺乏对运行阶段的支持,也缺乏协助企业推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的机制设计。
第二,支持方式重眼前轻长远。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是以一次性奖补为主,缺乏有标准、可考核、分阶段、分档次的持续性投资方式。
第三,支持手段重资金轻配套。大部分省市对于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支持方式还是以财政奖补为主,在人才、土地、金融财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中介服务等相关配套上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第四,支持范围重硬件轻软件。财政资金使用范围有限,支持创新中心各项活动的范围限定在“硬件”上,包括研发设备费、研发仪器仪表费、能源动力费等,不能用在研发人员工资、无形资产费用等“软件”上,难以有效支持创新中心开展研发活动。
三、相关建议
01、进一步扩展支持阶段
对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两阶段加以区分,从重点支持建设阶段向兼顾支持运行阶段过渡,在运行阶段坚持结果导向,多运用政府采购等方式资助创新中心研发活动,提升财政资金在研发活动中的使用效益,加强政府对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运用的话语权,为倒逼创新中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预留政策空间。
02、改进资金拨付方式
把以往一次性奖励、事后评估的支持方式,改进为“前期拨付+后期补助”的方式,事前提绩效要求,前期预拨部分扶持资金。制定考核关键节点,依据评估指标精准判断创新中心的建设绩效,再根据各节点的绩效评估结果,分批拨付后期补助,将补助资金额度大小与绩效水平直接挂钩,全面提升创新中心考核管理的持续性和精准度。
03、丰富支持手段
推动创新中心对接和享受国家、区域的人才引进政策和重要计划,提高创新中心引入人才的待遇。为创新中心提供依法优先用地、减免租金等政策,为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便利。
04、调整资金支持范围
打破财政资金的使用限制,从只允许支持硬件设备采购,转为对研发活动、人才引培、无形资产采购等创新活动的全方位支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利用国家财政的“信用背书”作用,撬动更多企业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到创新中心建设上,充分支持创新中心各项研发活动。
更多内容,请点击中国主要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政策白皮书(2021年)下载